厦医保〔2018〕43号《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医保〔2018〕43号
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厦府〔2018〕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缴费认定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未按规定及时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认定为中断缴费,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从中断缴费次月起,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中断3个月内续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中断前后的正常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中断缴费的月份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三)中断3个月内续保并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补缴的月份计入连续缴费时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予以支付。
(四)中断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也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重新参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月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正常缴费。
(六)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缴费或未按规定按月足额缴费,造成参保职工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医保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给职工。
二、城乡居民连续缴费认定
(一)城乡居民在新医保年度开始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参保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月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次月缴费未到帐的,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到账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也不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
(二)城乡居民在新医保年度开始后3个月内办理当年度参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
(三)城乡居民在新医保年度开始3个月后(即每年9月后)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缴费到账的,从参保月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参保次月缴费未到账的,从实际缴费到账的当月起开始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四)城乡居民参保后中断缴费一个医保年度及以上的,再次参保时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户籍迁入不满5年的参保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差额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不计入大病医疗保险自付累计费用,大病医疗保险不予赔付。
三、参保身份转换的连续缴费认定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外来从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转换期间未中断缴费或中断3个月内续保并次月缴费到账的,视为连续,其参保身份转换前后的正常缴费时间合并计算,中断缴费的月份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本规定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认定,不作为退休缴费年限认定依据。
四、医保退休人员、未成年人、大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受连续缴费时间限制。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年6月27日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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