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工〔2018〕164号《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7:22

《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工〔2018〕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建设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2.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人责任书(示范文本)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厢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全监控、消纳全利用”的总体目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装修垃圾是指按照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产生的土、沙、石、砖、瓦、灰、水泥以及破损的陶瓷、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制品等灰土类垃圾。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四条 本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业主(或公租房的承租人)为责任人,住宅小区的产权人(或所有人)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五条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保持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督促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明确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弃土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六条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应向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报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与物业企业签订责任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参照执行。


责任书应明确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装修垃圾的分类、分装、投放。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对责任范围内的装修垃圾分类、分装、投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根据责任书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的、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装袋方式,投入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


鼓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八条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交由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并实行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主动告知和联单管理制度。


建筑装修垃圾装车离场前,由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联单相应位置上签字盖章,运输车到达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卸车后,由消纳场或资源化工厂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


建筑装修垃圾运输联单回执应于三日内返交至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保可追溯管理。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前端处置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随地倾倒建筑装修垃圾以及运输建筑装修垃圾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等保洁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参照本办法执行,建设单位是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待建和停工工程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建设局2018年8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建工〔2018〕164号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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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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