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旅发规〔2018〕141号《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7:30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旅发规〔2018〕141号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规定,我委配套制定了《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7月20日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文明旅游,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对旅游者不文明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并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其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扰乱公共汽车、地铁、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二)在文物古迹上乱涂乱画、攀爬触摸文物,拍照摄像不遵守规定,恶意破坏旅游设施的;


(三)破坏生态环境,踩踏绿地、摘折花木和果实、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违规追捉、投打、乱喂动物的;


(四)违反旅游场所规定,随意插队、高声喧哗,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


(五)违反《若干规定》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以上不文明行为,本市旅行社可以拒绝与监护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不提供旅游服务。


第四条 本市旅行社、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履行如下文明旅游义务:


(一)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不得有《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行为;


(二)发现旅游者有属于《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有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厦门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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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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