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市监企监〔2018〕7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市监企监〔2018〕7号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队),直属单位:
为保障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商事主体信用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实际,现就解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书面申请,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解除任职限制。
(一)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已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有基本事实和证据证明申请人对该商事主体名称被剔除不负个人责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为情况属实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解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限制的条件。
二、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解除任职限制,应当向作出任职限制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明。针对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申请解除任职限制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至少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之一,证明其不负有个人责任:
(一)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对名称被剔除不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
(二)商事主体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被剔除名称的,申请人在该商事主体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前,已被免职、或已与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三)被冒用身份证明而被登记为商事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商事主体被名称被剔除的,申请人本人不知情的证据;
(四)其他能够排除申请人对名称剔除负有个人责任的证据。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解除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申请人事后取得新的证据,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解除任职限制的,应当依法撤销解除任职限制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证券银行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娱乐场所监管等方面的任职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名称被剔除商事主体受限人员解除任职限制申请表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市监企监〔2018〕7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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