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环法规〔2018〕2号《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2 05:07:33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环法规〔2018〕2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修订了《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控〔2017〕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16日



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


(2018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上道路行驶的汽车类机动车,不包括纯电动汽车,暂不包括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是指机动车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识。环保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在机动车环保管理系统内进行标记,不发纸质标志。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环保标志的判定和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标准:


(一)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符合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机动车符合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简称“黄标车”),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机动车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二)机动车环保标志的判定标准,将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需要逐步提高。


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


1.通过“机动车环保网”机动车环保车型查询页面(http://219.141.229.209/ve/index,以下简称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车辆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网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的机动车,判定符合相应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


2.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无法判定为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


第七条 机动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及程序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审核,符合相应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可在本市办理转移登记、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车转入登记。


(一)本市转移登记的机动车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在用机动车进行环保标志筛查,向社会公开本市黄标车筛查清单;转移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前置审核,仅对判定为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出具环保转移登记审核单。环保标志的判定按“第六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执行。


(二)新车注册登记环保前置审核


1.国产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其中下列情形需确认车辆出厂日期在机动车环保网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⑴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的。


⑵国产柴油车。


2.进口车环保前置审核标准:通过环保车型查询系统进行查询,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一致,且存在唯一的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则以该目录确定其适用的阶段性排放标准。


对于同一车辆型号及发动机型号有多个排放标准需核查车辆型号公开日期,确认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应在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在环保车型查询系统中查不到信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五年之内的视同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自2017年1月1日起出产、进口的机动车,应逐车核查随车清单信息与“机动车环保网”的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内容一致,且符合我市现阶段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只有车型信息的,应核实车辆出厂日期(《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具日期)在车辆型号公开日期之后。


(三)外地车转入环保审核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实行环保审核:


1.环保标志的审核标准按“第六条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判定程序”执行。


2.禁止黄标车转入。


3.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禁止通行措施,限制、禁止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将根据污染控制需要逐步调整。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高排放车辆淘汰。


第十条 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原则上应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进行。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其他机动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注册登记地进行排放定期检验的,可异地检验,但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必须在车辆注册地进行检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环控〔2017〕3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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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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