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科〔2014〕46号《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郑科〔2014〕46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郑科规〔2019〕7号《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全文)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人才,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豫科高〔2008〕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单独创建或联合共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及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综合服务,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规划建设、具体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并做好相关加速器的衔接,科学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设施。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工作列入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年度科技工作考核内容,并按时序进度分级考核。
第二章 孵化器职能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形成创业服务网络,促成企业成长。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逐步实现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和发展专业化,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区域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能力。
第六条 孵化器应履行下列职能:
(一)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和共享设施;
(二)帮助在孵企业开展信贷担保及风险资本引导和产权交易;
(三)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和产业信息;
(四)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等活动;
(五)注重创业文化与氛围的营造,积极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提供生活、健康等基本服务;
(六)适应在孵企业发展需求,做好各种培训、交流与合作服务。
第三章 孵化器认定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孵化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二)综合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0平方米,专业型孵化器应明确主导产业类型,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正式运营且状况良好,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四)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金融创投机构、贷款担保公司等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联系。
(五)孵化器应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产权明晰。
(二)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产品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技术水平较高,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三)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五)在孵企业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达到30%以上;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九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二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二)研究开发的产品进入产业化阶段,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认定程序为: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形成评估意见。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郑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颁发郑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孵化器孵化场地(或租赁合同)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文件复印件;
(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入孵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五)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孵化器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孵化器图文标识。孵化器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毕业企业证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孵化器应按季度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或3次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对符合省级或国家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申请省级或国家级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航空港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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