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0〕18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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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0〕18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现将《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八日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村、村民小组、村改居社区及其居民小组集体(以下统称村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具体包括:

(一)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村集体有价证券、存货、债权等资产;

(三)村集体投资形成或接受捐赠形成的企业股权及资产、房产、机械设备、办公设备、办公设施、林木、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文教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资产;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含股权);

(五)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六)国家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无偿资助给村集体的资产;

(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

(八)在建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九)依法归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十)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 村集体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要保障村民有效地行使对集体“三资”的监督权、决策权,发挥村民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涉及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民主讨论决定。

依法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村集体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项制度。

第四条 设立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农办主任、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农业、监察、财政、审计、林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民政、司法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农业局办公,负责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镇(街)、场相应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并在原有建立的“农村会计服务站”基础上,依托镇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农村会计服务站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和运行制度按照《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的意见》(同委〔2003〕40号)、《中共厦门市同安区委、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村民小组财务委托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同委〔2005〕52号)、《同安区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厦同政〔2008〕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受村集体委托,办理村集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业务;

(二)参与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资金管理;

(三)指导、建立镇、村两级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文书档案;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具体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并对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进行审核、监督;

(三)接受村集体委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本辖区范围内村集体工程建设、财产物资采购、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等的招投标活动;

(四)对村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五)对村级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进行审核、监督;

(六)跟踪、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措施和责任考核的落实;

(七)做好招投标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

(八)提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相关报表、数据和指导村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

(九)做好与农村会计服务站的协调与衔接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八条 村集体要严格执行《同安区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财务收入和费用支出管理制度,规范集体资金管理。

第九条 加强村集体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清理、纠正“多头开户”行为,杜绝“白条”抵库。健全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加强村集体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加强村集体费用支出管理。村集体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经证明人(验收人)核实、验收和签名,交村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十条 村集体要健全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镇(街)、场农村会计服务站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尊重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

第十一条 镇(街)、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村集体按照“三资”清查、界定产权、核实价值、公开公示、建立台账等步骤对所有资产资源进行逐项、全面清查,逐一核实,造册登记,全面摸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和分布。

第十二条 在界定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时,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划清镇村、村村、村组等层级之间的所有权归属关系。

对存在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的,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平等协商、有利发展”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资产、资源构成较为复杂,其产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列为待界定资产、资源,专项登记,暂不界定,继续按原方式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村集体资产登记和定期盘查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第十四条 建立村集体资源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者的名称(姓名)、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数额,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应当专项记录。

第十五条 村集体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资源建立台账和文书档案进行管理(包括资产资源处置、财产物资购置和村级工程建设会议记录、报批备案、预决算、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书,下同)。镇级农村会计服务站及其代理会计人员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和文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六条 镇(街)、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村级台账和文书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推行农村集体“三资”计算机网络监管。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并入厦门市农经信息化管理系统,由设在市农村经济管理站的中心服务器、设在区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监控端口,以及镇级农村会计服务站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数据录入终端等组成,通过网络互联,实现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适时监控、远程查询和在线分析指导。

区监察局、农业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建设及相关软件开发,镇级农村会计服务站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数据录入。

第四章 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

第十八条 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村集体转让、变卖、发包、租赁资产资源;

(二)村集体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

(三)村集体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资源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村集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

(二)集体资产报废、报损;

(三)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四)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在10万元以下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成立的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账面净值或初步估算值达10万元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小组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村(居)干部、村(居)务监督小组成员等多方面人员组成,可邀请相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具体组成人员及其履职期限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自收到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的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应自收到资产资源评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认为可以执行的,村集体应张榜公示7日,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是指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借、报废、报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变动。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研究拟订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方案,明确资产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处置种类、条件价格及实施方式等事项,填制《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申报表》,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备案。

(二)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评估。

(三)处置方案审批:

1、村集体资产转让、变卖、出借、发包、租赁、入股投资、报损、报废等处置,价值(账面净值,或评估价,或发包、租赁预计收益总额,下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研究并经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执行。

2、村集体资产债权、债务核销由村(居)“两委会”研究拟定初步方案,填制《集体债务(权)核销申报表》,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提交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

3、村集体资源处置,须提交成员代表会议研究通过,方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等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发包、租赁、入股投资等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送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及会计服务站备案。

村集体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计取收益;农村代理会计必须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欠缴的承包金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村集体发包项目承包金结算清单》,报送会计服务站进行应收账务处理。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结果及收益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农业部、监察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精神,专项即时向村民公开,并及时报农村会计服务站、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调账和备案。

对审批、审核手续及应附材料不完整的票据,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资产资源转让、变卖、出售、发包、租赁等处置应当实行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村(居)“两委会”组织招投标,或采取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必须在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村务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委托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

以竞价、公开协商、询价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费、租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或拍卖等公开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

招投标应当确定方案和公告,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实施地点、用途、期限、承包费或租金最低控制价、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投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

在招投标中,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二十六条 建立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公开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的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由村(居)“两委会”研究编制工程建设或财产物资采购方案,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村务监督小组审核同意;

(二)初步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以财政扶持资金投入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应当实行招投标。

初步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万元以下的财产物资采购,拟采取竞价、询价或自行筹建(购置)等方式的,须事先经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查同意,并在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村务监督小组监督下组织实施。采取自行筹建(购置)方式的,实施过程中应同时安排2人负责登记、管理所购物资或工程记工。

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财产物资采购,应委托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统一组织招投标。其中100(含)—200万元的,按有关规定进入区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进入市级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

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老区山区建设项目按照厦同新村小组〔2009〕3号文件,由镇(街)、场、村组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及财产物资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农村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非人为因素发生工程量或造价增加,合同有约定处理方法的,按合同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施工单位提出增加工程款要求的,必须经相关资质单位审核,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审查同意,并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财产物资采购根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及采购进度凭合法票据支付款项,不得以自制凭证列支或预借工程款。

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按有关规定由村集体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原则上凭发票及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应注明用工标准及实际工时)支付款项;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开支单据除附有2名以上验收人签名核实的验料、验工清单并履行常规手续外,尚须经村务监督小组全体成员签名认可,方可付款、入账。

报支首笔款项时,须向农村会计服务站提交项目实施依据,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村(居)“两委会”研究、村务监督小组审查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或采购合同等。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和物资采购完成要及时组织验收决算、入库,登记台账,并报镇级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中心和农村会计服务站备案。

第三十三条 村集体工程建设和财产物资采购项目要编制具体、详细的公开材料,向村民进行专项即时公开。

第七章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问责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制度,管理不规范、程序不合规、材料不齐全等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农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对管理不善,造成集体资产资源损坏(失)或严重流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归还原物(款)或恢复原状,不能返还或恢复的应作价赔偿,并提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区、镇监管人员、代理会计等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或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对责任人给予诫免谈话、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或党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成员代表会议,村指村民代表会议,村改居社区指居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和居民小组指户代表会议;所称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经全体成员代表的过半数签字同意。

第三十七条 区、镇两级政府以前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农业局、监察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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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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