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09〕78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石油现货交易中心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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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石油现货交易中心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厦海政〔2009〕78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海沧区石油现货交易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一步促进海沧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对入驻海沧区石油交易中心并注册在海沧,税收由海沧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场内交易商,根据其形成的海沧区地方级财力情况,给予财政扶持政策。对入驻交易中心的经营企业,以其每年形成海沧区地方级财力为基数,第一、二年按照10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第三、四、五年按照60%作为财政扶持额度。
二、为鼓励石油现货交易中心引进会员企业,财政扶持额度中的10%分配给交易中心,剩余90%按上述扶持对象、扶持比例分别分配给入驻交易中心的经营企业。
三、各扶持对象享受财政扶持额度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海沧区地方级财力为计算依据。
四、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或厦门市新颁布政策不一致,则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海沧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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