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0〕13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17:06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厦翔政〔2010〕13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缓解企业用工需求,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化解就业难和招工难矛盾,促进我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长效的企业招用本地劳动力激励政策

(一)辖区内企业每新录用1名农村富余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企业实际服务满一年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满一年的,给予企业每人200元奖励。

(二)对辖区内企业当年成批量新招用农村富余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企业实际服务满一年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满一年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每批量新招人数1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2000元;3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7000元;50人以上一次性奖励12000元。

(三)对辖区内企业招用本地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本企业实际服务满一年且社会保险费缴纳满一年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补贴。

(四)对翔安各职业院校组织本区未升学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并与辖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实际服务满三个月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职业院校每人200元补贴。

(五)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培训翔安户籍劳动力,项目属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公布紧缺工种的,按厦财社〔2009〕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培训机构所培训、输送的劳动力与辖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实际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补贴。

二、实施应急的企业招用来翔安务工人员补贴政策

(一)对辖区内企业外出招聘首次来厦务工人员,与本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实际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每人100元补贴。

(二)对辖区内企业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方式介绍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到辖区内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实际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来厦务工人员每人100元奖励。

(三)对首次来厦务工人员,与辖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车费(不包括机票)的50%补贴,最高不超过200元。

(四)对缺工企业参加区人事劳动部门组织的外出招聘,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补贴。

(五)对实行“订单式”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含职业院校),按厦财社〔2009〕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培训机构所培训、输送的劳动力与辖区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实际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补贴。

(六)企业通过与本地或外地职业院校、技校合作,招用首次来厦务工的学生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企业实际服务满半年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输送学校每人100元补贴。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是指税收缴交在翔安区的企业;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是指未在厦门劳动力市场管理系统进行用工报备、未在厦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籍人员。

(二)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应急补贴政策仅适用于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用工缺口30人以上(含30人)的企业。

(三)以上各类补贴,单位或个人均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实施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各项补贴政策的落实、办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五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5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931.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