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0〕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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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厦海政〔2010〕7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为解决海沧区企业用工难问题,促进本地劳动力就业,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推进本地劳动力就业

本区各类用工企业招用具备海沧区户籍的被征地人员或退养渔民,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用工企业应为所招人员所缴交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交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企业招用符合被征地人员或退养渔民条件人员,可直接向区劳动就业中心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社会保险费补贴。新政策的执行期限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市、区两级社保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每人享受期限相加累计不超过3年。

二、实施财政激励政策,促进企业多渠道用工

(一)设立企业招工专项经费。2010年首期安排资金400万元,专门用于组织企业外出招工、校企合作对接、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具体由区人劳局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二)校企合作对接补贴。

1.对实行“订单式”培训海沧户籍劳动力职业技能的区职业培训机构(含学校),除按厦财社〔2009〕13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外,按培养输送劳动力在本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半年以上的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含学校)100元/人的补贴。

2.区培训机构(含学校)培训海沧区户籍劳动力,项目为市劳动局公布的年度紧缺工种的,除按厦财社〔2009〕13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外,按培养输送劳动力在本区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半年以上的实际人数,一次性给予培训机构(含学校)200元/人的补贴。

3.本区企业通过与本地或外地职业中专、技校合作,招用首次来厦务工的学生在本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半年以上的,给予输送学校100元/人补贴。

(三)外出招聘补贴。

1.对用工量300人以上,缺工50人以上的本区企业参加本区组织外出招聘活动,实施外出招聘补贴政策:(1)给予企业不超过2名招聘人员的交通费和食宿费用补贴。(2)所招用的初次来厦务工人员一次性达到30人以上,按其到厦门路费(以火车票硬座和普通长途车票标准计算)给予补贴。(3)给予劳务输出当地协作方每人100元的协作费用(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来厦务工人数计算)。(4)给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并服务半年以上的首次来厦务工人员100元补贴。

2.对本区企业自行外出招聘的首次来厦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半年以上的,给予首次来厦务工人员100元补贴。

(四)企业员工推荐用工奖励。

对本区企业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方式介绍首次来厦务工人员到员工本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交社会保险费,并实际服务半年以上的,给予推荐人100元/人奖励。

(五)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含民办劳务派遣公司)赴外地为我区企业招工,事前向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审核,为企业应急输送首次来厦务工人员每批次10人以上(含10 人),给予职业中介机构100元/人职业介绍补贴。

本条规定的各项补贴、奖励政策执行期限暂定1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三、创建和谐良好的用工环境

(一)严格执行职工工资保障制度。鼓励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不断提高职工工资。严格执行法定休假制度,确需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严厉查处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对本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避免区内企业恶性竞争。对于扰乱市场秩序,通过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劳动者跳槽、辞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与劳务输出地政府合作。在劳务输出地举行“海沧区企业专场招聘会”、“海沧区区情介绍座谈会”等活动,增强本区企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吸引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总量。

(四)建立公益性宣传制度。区广播电视台、报道组等新闻媒体要以公益宣传的形式,大力宣传海沧区各类用工企业的企业文化、用工情况和用工需求,展示企业的用工环境和福利待遇,吸引和鼓励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到海沧区企业就业。

本意见由海沧区人劳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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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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