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0〕4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26:58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告》
集府〔2010〕49号
目前,生猪养殖已成为我区重要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及粪便致使水环境质量恶化,对周边生产生活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为保护和改善集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家环保总局9号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本区范围内重新划定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区范围:“石兜—坂头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学校及其周边500米内区域为生猪养殖禁养区。
二、限养区范围:禁养区范围以外的其它区域为生猪养殖限养区。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养区内和限养区内任何人不得新建、扩建生猪养殖场,违者将督促其自行拆除,拒不按期自行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本区各村(居)、农(林)场等基层集体组织及村民个人不得将集体土地、个人承包地租赁给生猪养殖户新建、扩建养猪场。对已出租的集体土地及个人承包地,各基层集体组织、村民个人与承租养殖户应自行清理出租与承租关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养殖管理工作的通告》(集府【2004】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厦门市集美区生猪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区域图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六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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