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0〕3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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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0〕3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二月二日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文艺精品创作,提高体育竞技水平,培养后备人才,鼓励各基层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艺创作和体育比赛,进一步繁荣我区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促进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思明区所属的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奖励内容包括音乐、舞蹈、戏曲、小品、美术、摄影、书法、文学作品、各项体育竞技项目等取得的成果。

第三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文体局负责。区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

第四条 思明区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由各级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文艺、体育专业协会下文通知组织的经区文体局认定的代表本区参加国家和省、市政府(或由同级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文艺和体育赛事并获奖的有功人员。

第五条 奖励的范围界定:

文化部分包括:1、文化部主办的全国“群星奖”比赛、中国艺术节、曹禺戏剧奖比赛或获国家文艺专业协会三等奖以上奖项(不含专业协会下属分支机构)。2、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音乐舞蹈节、全省戏剧小品大赛、全省群众(社区)文化艺术节或获省级文艺专业协会三等奖以上奖项。3、厦门市群众文化艺术节、群鹭奖评比获一等奖以上奖项。

体育部分包括:1、国家体育总局及国家级各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类体育比赛前八名奖项。2、省政府(省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省运会、省社区运动会)或省级各体育专项运动管理中心(协会)主办福建省各类体育比赛前六名奖项;省体育局和省教育厅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含省传统校比赛)团体总分前六名奖项。3、市政府(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市运会、市社区运动会)比赛前三名奖项;市体育局和市教育局联办的青少年各类体育比赛团体总分前三名奖项,个人项目破省、市记录。

第六条 对在重大国际国内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者,提交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奖励。

第七条 申请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须由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文体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获奖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主要人员构成和经费投入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区文体局应在接受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当年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安排建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具体奖励标准,根据获奖情况、主办单位的级别和比赛规格等进行确定。

文艺获奖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获国家级个人一等奖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

2.获省级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获省级个人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3.获市级一等奖3000元;获市级个人一等奖1000元。

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1.获国家级冠军:8000元,第二名:6000元,第三名:5000元,第四名:4000元,第五名:3000元,第六名:2000元,第七、八名:1000元。

2.获省级冠军: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000元,第五名:1500元,第六名:1000元。

3.获市级冠军: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个人项目破省、市记录:500元。(市运会奖励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结果,区文体局对于列入奖励的项目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核拨项目奖励经费。

第十条 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应专款专用,奖励金中40%作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60%作为对个人(教练员20%)的奖励。区文体局应对奖励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奖励金的使用效益。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文艺获奖和体育比赛奖励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若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思明区文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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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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