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0〕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25:5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集府〔2010〕9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在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宁宝社区、纺织社区,杏滨街道三秀社区、日东社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实行限制燃放规定。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不得生产、运输、携带、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

三、考虑到民俗习惯,在以下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区域内,允许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时间规定

(1)2月13日(农历除夕)、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八)晚9时起至次日凌晨6时;

(2)2月14日(农历正月初一)至2月18日(农历正月初五)早8时至晚5时,

(3)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元宵节)早8时至晚5时、晚9时起至次日凌晨6时。

以上时段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域规定

杏林街道辖区:文化广场、水上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杏滨街道辖区:日东公园为指定燃放地点。

(三)品种规定:高空烟花(礼炮)一律不得燃放。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六、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广大人民群众应遵守本通告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集美公安分局:6079284、6073103,杏林派出所:6079189,集美派出所:6068321,杏滨派出所:607913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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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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