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0〕25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17:1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



厦同政〔2010〕25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扩大就业渠道,帮助辖区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稳定企业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外来务工人员到本地就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招工应急补贴

(一)招工奖励

1、凡在我区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就业中心有登记备案,已在我区缴交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在2010年春节后,“以亲带亲”、“以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引进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指尚未在厦门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系统进行用工报备、未在厦门缴交社会保险的非厦门户籍人员,下同)并在我辖区企业(指税收缴交在同安区的企业,下同)务工满6个月的,给予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的介绍人200元/人的职业介绍奖励。

2、对参加我区组织外出招聘或自行外出招聘(外出前向区就业中心办理报备),且从所报备地招入10名以上初次来厦务工人员的辖区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企业省内500元、省外2000元的交通、食宿费用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培训机构、外地驻厦办、外地招聘实体等相关机构,事先向区劳动就业中心进行方案报备审核,为辖区企业应急输送初次来厦务工人员每批次10人以上(含10 人),给予该机构每人100元职业介绍补贴。

二、“校企合作”促进就业

(一)组织校企对接会。邀请全国各地的职业技术学校到我区对接,引导企业与学校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加强定岗定向培训,构建校企协作长效机制。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筹备好3月20日在我区举行的全国校企对接会。同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适时召开第二场由我区主办的校企对接会,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二)校企对接补贴。职业院校以订单式培训或定向培养等方式,向辖区单个企业输送50名以上或全年向多个企业输送200名以上的,给予该院校每名学生100元生源输送补贴。校企对接会会议期间,我区负责当地劳动部门带队人员食宿(住宿2天)及参观考察费用,并负责接待所属每个院校各2人,超额人员食宿自理。

三、搭建平台,便利招工

(一)建立远程招聘系统。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配备建立10套专业化远程招聘系统,积极与贵州、四川、安徽等中西部劳动力输出大省建立劳务合作机制,方便企业招聘用工。

(二)增加招聘会频次。自2010年2月20日至3月31日每天在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一场招聘会,并开通“农民工求职免费公交车接送服务”。即,在厦门火车站、市人力资源市场、市人才市场派公交车免费接送农民工到区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方便更多求职者前来就业。同时,自4月1日起,每周在区人力资源市场举办两场招聘会,为企业与求职者提供持续性劳务对接服务。

(三)举办专场招聘会。根据企业用工特点,对用工需求量较大,需求时间紧的企业,区人力资源市场提供招聘场所,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

(四)组织缺工企业外出招工。区政府将主动牵头,组织用工缺口较大的企业外出招工,做好联络对接,逐步建立起与中西部劳动力输出大省的劳动力输入对接机制。

四、加大宣传,营建良好的用工环境

(一)建立短信群发系统。积极与通信部门协调对接,建立短信群发系统。力争在春节后分10次发送100万条有关招聘会信息计划的短信,实现信息广覆盖,提供短信宣传告知服务。

(二)强化资源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在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发布同安区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计划,吸引更多求职者前来同安区求职。

(三)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区劳动监察执法大队要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加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强本区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避免区内企业恶性竞争,对于扰乱市场秩序,通过虚假信息等手段欺骗劳动者跳槽、辞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宣传服务力度。借助电视台、报刊等主要新闻媒体以及举办各类宣传咨询活动,向劳动者和劳动力输出地宣传我区当前的用工环境、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措施以及辖区各类用工企业的企业文化、用工情况和用工需求,展示企业的用工环境和福利待遇,吸引和鼓励本地和外来务工人员到同安区企业就业。

五、经费来源及拨付

(一)由人劳局联合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经贸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负责做好招工奖励、职业介绍补贴、校企对接补贴等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具体的申请领取办法由人劳局联合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各项奖励补贴经费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2010年区政府安排资金20万元,专项用于劳动就业方面的工作宣传。

六、附则

(一)以上所有奖励或补贴享受条件为务工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半年以上并缴交社会保险。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三)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941.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