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0〕49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21:2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2010〕49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的意见》已经区二届政府第80次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翔安区调整征地拆迁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确保各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厦府﹝2010﹞5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在征收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时,允许被拆迁户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仍按原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补偿单价为本拆迁项目的安置房市场评估均价,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布之日。对选择货币补偿且在拆迁通告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两年过渡安置补助费及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作为搬迁奖励。


二、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补贴金额计算办法,将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公式中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的系数由45%调整为80%。


三、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按新颁布的《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执行(详见附件)。


四、我区的区位房屋补偿价调整为1300元/平方米。


五、对具有合法批建手续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装修补偿采取按评估补偿或按280元/平方米标准包干补偿两种方式,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评估补偿的,应在第一次商谈时书面提出申请,并承诺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被拆迁人不选择评估补偿的,按28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装修包干补偿。评估公司按规定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结果送财政审核部门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前款所称装修补偿评估结果,是指由按规定确定的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的二次装修部分根据行业规定的价格标准结合成新率出具的评估报告并送财政审核部门确认后的金额。


六、对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征地拆迁业主并自行负责实施的项目,可参照厦府〔2008〕26号和厦府〔2009〕191号文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预见费和按期交地奖励金。


具体计取办法如下:拆迁费用核减数小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项目业主实际支付金额进行结算;拆迁费用核减数大于规定系数的金额,按规定系数包干,超出部分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解决。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拆迁费用采取终审制,各项目业主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并对相关数量等负责。


七、为加快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可委托镇(街)负责确定拆迁公司,承担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相关程序须按照《厦门市房屋拆迁业务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厦府办〔2004〕26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在不改变现有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下,对征收农用地的,每亩增加补偿1万元。


根据前款规定所增加补偿部分,集中存入作为被征收农用地所有权人的村(居)委会(或小组)的专用账户,由村(居)委会(或小组)通过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依法确定具体实施方案,专款用于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余款可结转使用。所在镇(街)负责增加补偿部分款项实际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本意见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十、以上意见自2010年2月10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布征地通(预)告或拆迁通告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实施前区政府颁布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厦门市房屋拆迁补偿重置价格表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1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翔政〔2010〕49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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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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