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办〔2010〕30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21:23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0〕30号





区属各国有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及我区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特制定《湖里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里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湖里区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 规范我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0]24号)和市财政局及区政府相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区委、区政府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开发建设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而由区财政出具说明函通过区属国有企业举借或区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债务。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必须落实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须编制政府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政府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


第六条 政府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举债单位向区财政局提交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时,应当附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内容,债务数额及来源、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担保及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区委、区政府的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三)本单位的财务报表、项目资金平衡测算报告;


(四)区财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债务的规模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出具说明函给各区属国有企业。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必须认真编制债务计划、严格执行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区政府审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每月应当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债务统计表,包括举借金额、利率、举借日期、到期日期等。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在资金使用需变更用途时,应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在签订有关债务合同后10日内,应持合同副本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债务资金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进度提款,节约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举借和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政府债务的最终债务人或担保人,区财政局可根据其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扣减应拨付的资金用于偿还到期的政府债务,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十六条 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前,应经由区审计局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偿还政府债务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建立监测政府债务的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政府债务风险及早预警,采取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单位应加强政府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区财政局和审计局的监督,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10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交项目竣工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依据。对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本办法规定举借债务、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由区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由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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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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