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0〕41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0〕41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日
翔安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老龄工作,构建和谐新区,区政府决定将提高90周岁以上户籍在本辖区的高龄老人的高龄补贴列入2010年惠民实事项目。从2010年起实行高龄补贴社会化发放,为使高龄补贴发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使高龄老人及时、足额领到高龄补贴,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对象
全区登记户籍常住人口中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人。
二、补贴标准
从2010年1月1日起,将90—9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元;将年满100周岁老人高龄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办理程序
(一)属于新增发放对象或原发放对象变更补贴标准档次的高龄老人在达到相应条件第二日起,由其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一般应为老人近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领、填写《翔安区高龄老人健在情况核实表》。
发放对象或其委托代理人申领、填写《翔安区高龄老人健在情况核实表》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发放对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如属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发放对象亲自签名或捺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发放对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场)老龄办;
(三)镇(街、场)老龄办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区老龄办;
(四)区老龄办对镇(街、场)老龄办报送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并根据本意见第四条及时拨付高龄补贴至各镇(街、场)。
四、发放方式
(一)由各镇(街、场)老龄办协调金融机构为高龄补贴发放对象办理高龄补贴银行借记卡,并经核实后汇总至区老龄办;
(二)由区老龄办根据各镇(街、场)上报的高龄老人数量,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季度应发高龄补贴核拨至各镇(街、场),由各镇(街、场)老龄办交由金融机构施行社会化发放。
五、动态管理
各镇(街、场)老龄办每季度均须对高龄老人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核实名单经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镇(街、场)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汇总上报至区老龄办。
六、附则
(一)本意见由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