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0〕38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罹患两癌的贫困妇女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21:27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罹患两癌的贫困妇女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0〕38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经区二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在全区开展“关爱女性健康”活动,并将妇女罹患“两癌”(宫颈癌、乳腺癌)且需要手术治疗的贫困妇女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和实施时间


医疗救助范围:全区登记户籍常住人口中患有宫颈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或癌前病变且需要手术治疗者的贫困妇女。


医疗救助实施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将上述对象纳入民政医疗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额度


医疗救助比例: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及扶贫帮困资助金的剩余费用,按 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按10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额度: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8000元。


三、《医疗救助申请表》集中申领时间和所需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表》集中申领时间: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集中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日至10日的正常工作时间,携带相关书面材料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申领、填写《翔安区妇女“两癌”医疗救助申请表》。


医疗救助对象申领、填写《翔安区妇女“两癌”医疗救助申请表》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二)疾病诊断书复印件;


(三)住院用药发票复印件;


(四)已享受医疗保险的书面凭证复印件;


(五)扶贫帮困资助证明复印件;


(六)如属独生子女户的,应提交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如属二女结扎户的,应由镇(街、场)计生办提供证明。


上述材料属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以备核查。


四、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一)医疗救助对象在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应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申领并填写《翔安区妇女“两癌”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镇(街、场)妇联;


(三)镇(街、场)妇联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受理后的3个工作日内报区妇联;


(四)区妇联对镇(街、场)妇联报送的复核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提出具体救助金额,同时报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在接到区妇联的复核材料后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医疗救助金由区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救助对象。


五、组织领导


(一)区卫生局、计生局要继续组织育龄妇女开展“两癌”筛查活动,并将筛查中发现患有“两癌”或癌前病变妇女名单向区妇联提供,确保“关爱女性健康”工程顺利实施。


(二)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医疗救助金发放工作。


(三)区妇联负责做好协调工作以及对象认定的审查、审核工作。


(四)区财政局会同区妇联、区民政局根据专款专用原则,及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位。


六、附则


(一)本通知由区妇联、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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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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