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0〕78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工作的通知》
集府办〔2010〕78号
各镇、街、场,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厦门市委、市政府2010年“助残工程”项目——对全市瘫痪在床的一级重度残疾人实施居家护理补助,减轻我区瘫痪在床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切实改善其生存状况,根据厦门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8〕11号)、《关于印发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残联〔2010〕42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瘫痪在床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申请补助对象必须具有厦门市集美区户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二代证》);
(二)经市二级以上医院评估,确定为因瘫痪而生活不能自理的各类一级残疾人;
(三)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居家护理补助的。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补助对象经市残联确认后,其补助资金由市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三、居家护理内容
瘫痪重度残疾人直系亲属应关心爱护瘫痪在床的重度残疾人,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尊重他们的人身权、人格权,不歧视、不虐待,认真履行扶养(赡养)等义务,满足他们的居住、就餐、穿衣、个人清洁卫生等日常基本生活照料需要,及时为他们提供医疗、康复和无障碍设施改造等专项服务。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直系亲属或者法定监护人、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集美区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市二级以上医院的《残疾人医学检查评估意见》、《二代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确认属于瘫痪在床的各类一级残疾人,并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及花名册报所在镇(街)审核。
(三)镇(街)对所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核批准。
(四)区残联审核批准后,将符合补助条件名单及时通知各镇(街),并报市残联确认备案。
五、补助金发放
(一)各镇(街)残联每年8月前向区残联申报下一年度居家护理对象及补助金费。区残联每年8月上旬按各镇(街)残联上报数据向市残联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经费申请,并及时将资金下拨给各镇(街)。
(二)由镇(街)残联按月将补助金发放给补助对象。
(三)农场瘫痪在床补助对象的补助金由区残联按月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区、镇(街)残联和村(居)残协要深入残疾人家庭,广泛宣传厦门市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有关规定,做到人人知晓。
(二)2010年7月前持有《二代证》且在2010年9月(含)前取得医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从2010年7月开始领取补助金。2010年10月(含)后新办《二代证》并取得医学评估证明的申请对象,自取得医学评估证明当月领取补助金。
(三)村(居)委会干部要认真按条件进行初审确认,并经常深入申请人家庭,关心了解其生活状况,检查督促亲属做好护理,确保护理补助政策能真正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亲属不尽护理职责或虐待残疾人,要及时提出纠正,并向上级报告。当补助对象康复或死亡,要及时上报并终止补助。
(四)区残联要认真做好补助对象的审批,镇(街)应做好审核并定期入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其他
(一)区残联每半年、镇(街)残联每季度要对享受居家护理补助的残疾人家庭进行随机检查,如发现护理对象的直系亲属三次以上没有按照承诺(见附件2)要求做好护理服务的,将取消其享受居家护理补助资金资格。
(二)对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经费等问题的,采取暂停下拨资金和收回骗取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1、《厦门市集美区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申请表》;
2、厦门市瘫痪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承诺。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0〕7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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