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0〕42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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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0〕42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各区街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思明区建设工程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与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与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与建设进度,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思明区财政性、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融资的工程建设活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建设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等。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服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建设性资金的统筹管理和日常审核,区监察局、发改局、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工程建设前期的立项与规划、安全质量与进度、竣工交付使用三大阶段进行有效地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依建设项目的具体性质分别向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局、招标办等相关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评审核、立项、项目报建等申报手续。


第七条 除按相关规定需报市级以上部门审批的外,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区发改局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申请并取得批复。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依建设项目的具体性质分别向市政府、规划、国土、建设、消防、市政园林、民防、气象、施工图审查所等相关部门办理前期阶段(包括用地批文及红线、建设用地审核、工程规划许可、消防、民防审核、施工图审查等)的相关申报手续。


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达到规定的规模和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


(一)政府投资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


(四)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


(五)国有企业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涉及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工程的设计、施工等项目,按有关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投标,但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同时及时向区建设局报备,并接受其他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工程建设安全和质量保证等的监管。


第十条 在市级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进入市交易中心招投标。在市级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区建设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含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必须向区建设局报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时间紧、任务重的区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可向区建设局提出先行介入服务与监管的申请,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工程建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工人工资保证金等相关材料。区建设局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先行介入服务与监管,并载明申请先行介入的有效时限。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停工后的监管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经核验满足施工条件的即可恢复施工。


第十六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含200万元)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建设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代建(区建设局作为业主除外),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自己管理能力自主决定是否实行代建,并报相应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八条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并且经区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经监督员现场核实后,书面报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一般按土石方与基础、主体、装饰装修等重要节点完成情况进行有效掌控,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按招投标(包括政府采购)或工程施工合同所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进度安排完全实现,以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向所在街道办、区安监局、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区建设局、区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各单位接到报告后,需立即派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因使用功能改变导致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进行建设项目投资调整的,其调整幅度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不含10%),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须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审核中心等相关部门。重大设计方案变更由区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调整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须报区政府研究同意。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出现不可预见的增、减量,建设单位必须立即书面报告区建设局、区采购办及区财政审核中心等相关部门;如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况,建设单位可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再报告相关部门。


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对现场进行见证,为最终核定工程量的增、减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勘察、设计规范做好勘察设计工作,推行限额设计。


第二十九条 土石方分项工程的增项超过1万元的,工程量必须采用方格网法计算。方格网由施工单位测量编制,建设、监理、审核中心现场共同审定。


第三十条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增项。对于因地质原因,引起设计变更,增项额较大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及时上报区建设局,对如软基的处理、基础形式的变化、桩基变更等非排险项目的设计变更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调整建设规模或标准的项目。超项目概预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区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调概手续;新增项目或附属配套设施工程按规定需进行招投标的,必须进行招标,不得直接委托施工。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程量增减较多的重点工程或大型建设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公司对增减部分进行造价咨询。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投资控制实行月结制,必须将工程分项增减量的依据、增减量的金额分别列清,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的原价,加上工程分项增、减金额,作为竣工结算的总额。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建设实际情况,依照按月支付、分次办理、中间结算、竣工后结清的办法,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增、减量获得核实认定后,依照第一款规定对增、减量部分实行单独分类结算,并将增、减量结算资料一同纳入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档案。


建设工程增减量随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执行国家现行的验评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未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包括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竣工结算,具体按《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误差不得超过5%,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其中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含200万的)不得超过3%,若发现严重漏项或误差,则暂停其在我区的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编标资格半年;连续三次发生重大误差取消其在我区的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编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按其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接思明区相关业务。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增量未按照本规定执行的,区有关部门予以追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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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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