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0〕76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04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集府办〔2010〕76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已经十届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社会救助“绿洲计划”政策体系,促进代际公平与代际和谐,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普惠型、社会化方向发展,按照《民政部 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民政事业发展协议》和民政部关于今年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是指政府定期给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的生活照料津贴。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老助老等公益活动。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具有集美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外(已享受同类待遇)。


第四条 发放标准以年龄段划分为3个标准档次:


(一)80至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二)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三)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以上各类对象中,鳏寡孤独介护老人或住院(含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期间介护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人可在年满80周岁前1个月起,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老人可委托近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1份(见附件1),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其中住院期间介护老人需提交院方(医院、护理院、养老院)出具的合法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二)社区审核。社区工作站收到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社区工作站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向公安派出所核实情况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经核实无误后,社区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社区公开栏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审核意见,上报镇政府(街道办)。


(三)镇街审批。镇政府(街道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通知社区工作站,于批准次月起发放津贴。


第六条 变更和终止


(一)老人由89满90周岁、99满100周岁时,镇政府(街道办)依据档案,及时变更发放档次,提高津贴标准。


(二)户籍迁出本辖区次月或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180日的停止发放津贴。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见附件2)上报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区或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核准的次月起发放津贴。


(三)享受津贴的老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应于当月将老人死亡情况告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也可自行调查核实,社区工作站应于查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上报镇政府(街道办),镇政府(街道办)从批准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第七条 发放办法


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联系当地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办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存折。每月20日前,将应发津贴人员名册和发放金额交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将津贴款直接划入老人的专用账户。


第八条 经费保障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区、镇(街)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下放镇(街),并相应增加各镇(街)支出基数。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老人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享受高龄老人津贴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区民政局、区老龄办和各镇(街)要每半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尤其要对申报人是否健在进行核实。


(三)各镇(街)须保证高龄老人津贴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到老人的专用帐户中。同时,于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发放情况汇总报送区民政局、区老龄办。


(四)高龄老人津贴申请人应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如故意谎报、瞒报诈领津贴,应追回资金直至移交法办。


(五)高龄老人津贴应全额用于老人本人,赡养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和挪用。


(六)各镇(街)、社区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的老人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申领津贴的老人进行核实,健全档案,建立台帐,坚持动态管理。建立定期抽查、核查和统计报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定期核查。财政部门要确保所需资金按时拨付,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扣压拖欠或者贪污挪用高龄老人津贴的,依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移送法办。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集老龄办〔2008〕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集美区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


2、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2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0〕7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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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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