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0〕36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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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0〕36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事业单位,各区街国有企业,各有关建设单位:


《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属各单位应对历年承建的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已竣工但尚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应在本通知下发后90日内整理相关材料,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对未按要求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及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文件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区财政局反馈。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同)、代建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是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资金全额、部分投资,或由财政参与融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维护建设投资项目;


(三)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其他专项建设投资项目;


(四)财政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发展建设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由财政负责采取各种形式融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可以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下称审核中心)具体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


第二章 审 核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完各项工程决算审核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核中心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包括:


(一)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表;


(二)基本建设项目情况表;


(三)竣工财务决算表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四)项目立项批文;


(五)项目概算及设计批复文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尾款确认函;


(八)项目审核结论书复印件;


(九)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凭证资料等。


第七条 审核中心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如下:


(一)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完整齐全的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后,正式受理;


(二)成立财务决算审核小组并制定具体的核查工作方案;


(三)按照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初审并确定审查重点,深入现场实地调查核实;


(四)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依据包括:


(一)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二)《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府〔1996〕综139号);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厦府〔2007〕432号);


(四)《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基〔2002〕41号);


(五)《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建设性资金审核管理规定》(厦思政〔2007〕92号);


(六)《厦门市思明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厦思政〔2007〕90号);


(七)《厦门市思明区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厦思政〔2007〕91号)。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内容包括:


(一)竣工财务决算资料是否齐全,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准概算执行,是否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


(三)重大设计变更是否合理,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四)工程间接费用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五)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及使用、代建单位代建费计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符合条件;


(七)核实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八)审定项目总决算造价;


(九)项目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及资金结余情况;


(十)核实基建收入及投资包干结余资金;


(十一)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条 审核中心根据审核需要,有权查阅建设单位有关该项目的财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档案,必要时进行核查取证。


第十一条 审核中心审核完毕,经建设单位核对确认后,出具《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二)核实后项目决算总金额及明细,形成资产明细及价值。


(三)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券的清偿情况;


(四)基建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七)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八)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齐全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审核中心自受理之日起的审核时限如下:


(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特大型建设项目,经区财政局同意,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四条 审核中心出具《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审核意见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将该意见书及审核档案转送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收到审核中心转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资料后,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


区财政局对审核中心的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审核中心审核有误的,应及时责令审核中心纠正。


第五章 资产交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接到区财政局出具的《思明区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文件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批复的工程总造价办理资产移交,核销基建支出并办理项目资金余款清理。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工程总造价及财产移交清单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纳入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需要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及时办理,取得产权证书。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和审核中心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对无故拖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单位,由区财政局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拒不改正的,区财政局有权停止该单位所有项目资金的拨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建设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接到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不按时办理资产移交、清理结余资金并进行账务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及审核中心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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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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