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0〕99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07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0〕99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经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我区列为2010年省级新农保试点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同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同安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配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按本暂行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农村居民;


(二)年满16周岁;


(三)非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五)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六)未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


符合本条(一)至(四)项条件,但已经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在停止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后,依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改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务;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区财政部门负责区级部分补贴、补助资金的及时拨付及管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章 缴费和待遇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缴费标准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


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政府对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元至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65元;


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至40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2个女孩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上述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含村改居)集体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厦门市注销或迁出厦门市的,终止与厦门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中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厦门市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不转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在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的纳入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按1元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核定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具有厦门市户籍不满5年时,月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55元发放,自其具有厦门市户籍满5年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按前款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参保人按照下列规定的条件享受相应待遇:


(一)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自本办法实施当年起每年连续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连续缴费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达到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15年,补缴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缴纳保险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补缴的,应自年满60周岁起1年内办理,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按上述规定补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死亡的次月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年应进行身份核实,未按规定核实的,暂停发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章 经办与管理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待条件成熟时统一纳入我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心负责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应根据经办状况,充分保障所需的工作场所、人员和业务经费。


第十七条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政府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毕时,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贴和政府缴交部分、养老保险待遇中政府支付部分的资金,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授权相关部门对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十九条 已参加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在继续领取原待遇的同时,可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本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应改按本办法参保并继续缴费。其已缴纳的农村养老保险费可合并计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已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十条参保的人员,可改按本暂行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缴费所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已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可改按本暂行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已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本区户籍农村居民,失业后可改按本暂行办法参保,其按照《厦门市外来员工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缴费所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同时合并。达到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已按照本暂行办法参保后又改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或《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及相关计发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其按本暂行办法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予合并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授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964.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