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0〕57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08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厦湖府〔2010〕57号





违法建设既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遏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辖区内未经规划、国土、建设、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构筑物。


二、凡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者,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构筑物。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拆除工作。违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特此通告。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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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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