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0〕52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湾海域实施清淤整治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10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海沧湾海域实施清淤整治的通告》
厦海政〔2010〕52号
为加快海沧新城建设步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功能区划》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厦府〔2002〕74号)等有关规定,海沧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海沧湾海域清淤整治工程。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海沧湾海域清淤整治范围包括南起嵩屿客渡码头,北至海沧大桥,西至海沧大道,东至厦门港东渡航道的海沧区所辖海域。
二、上述范围内的水产养殖已在西海域整治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办理登记尚未领取补助款的养殖户,请于2010年7月20日前到所在村民小组办理领取手续。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治海域范围内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新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无偿拆除。
四、整治海域范围内养殖业者应于2010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该区域水产养殖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五、整治期间,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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