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办〔2010〕49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0〕49号
各镇(街),各直各办、局:
《翔安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实施意见》经区二届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翔安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改善全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切实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结合全区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硬件建设
2010年安排建设村标准化村卫生所20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建设,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61家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任务,使新建标准化村卫生所覆盖全区所有村、居。各镇街、各村居委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依法选址、依法建设,确保各年度建设计划如期完成。
二、鼓励政策
(一)积极鼓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辖区农村(含村改居)医疗机构(以下统称“村卫生所”)服务。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卫生所服务的,享受财政“学费代偿”待遇:
1、无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
2、无女乡村医生的;
3、现有乡村医生年龄均大于55周岁的;
4、仅有一名乡村医生的。
(三)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享受财政“学费代偿”待遇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补贴额度为每人每月200元,补贴年限为中专毕业生3年,大专毕业生4年,本科毕业生5年。
前款所规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小嶝卫生所、锄山卫生所等边远海岛山区村卫生所服务的,其补贴年限适当延长,即中专毕业生6年,大专毕业生8年,本科毕业生10年。
(四)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财政“学费代偿”补贴发放,由区卫生局具体负责组织。
三、工作管理
(一)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到村卫生所服务的,应当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持村医疗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注册。
(二)区卫生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为方便乡村医生的工作和生活,新到村卫生所工作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从所在村、居中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中确定;所在村、居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从其它村、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调配补充。
四、经费保障
(一)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及配套资金按市、区各负担50%给予补助,即每家新建的村卫生所补助22万元。2010年我区拟建设20家标准化村卫生所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保障。
(二)实施财政“学费代偿”制度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
五、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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