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0〕6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吊养设施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16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吊养设施的通告》
厦海政〔2010〕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4月23日发布了《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厦府〔2002〕74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整治海域继续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任何水产养殖设施。近期,马銮海堤以东至红屿沿线出现违章吊养现象,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为巩固西海域整治成果,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决定开展清理违章吊养设施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2003年以来已整治过的马銮海堤以东至红屿沿线面积约650亩的海域。
二、清理对象:上述海域范围内的违章吊养设施,重点是养殖吊蛎、设置捕捞渔网等设施。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在西海域范围内抢种抢养,违者将依法查处。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10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本次清理海域范围内现有违章养殖吊蛎、捕捞渔网等设施,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五、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清理养殖设施行动工作(联系地点:区行政中心附楼2楼2219办公室;联系人:刘炜琴;举报电话:6588753)。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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