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0〕6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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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厦同政〔2010〕6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公司):


为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现将《同安区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同安区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污染减排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同安区2010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召开的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对重点流域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定,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以及矿产开采、生产经营性的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的餐饮娱乐等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经营性的活动;逐步减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散养户;严厉打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启动莲花水库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认真对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2009〕215号)的要求,分期分批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逐步依法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工作,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督促可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达到生态型 “零排放”或发酵式生物养殖技术零排放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督查巡查,遏制污染反弹。


3、继续开展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推进同安湾、东西溪、官浔溪等流域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四个一案”(即对辖区内重点流域汇水区的每个村庄、每条排污沟、每个排污口、每个污染源制定“一库一溪一村一案、一沟一口一源一案”的整治方案)工作。加强农村环境和地表水污染治理,在对重点流域汇水区内的每个村庄、每条排污沟、每个排污口、每个污染源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确保辖区农村环境和地表水水质有所改善。加强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流域堤岸改造加固、截污、清淤和堤岸绿化和保洁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流域综合整治,促进和巩固整治成效,逐步改善溪流的水环境质量。


4、加大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力度


根据省政府要求,继续查处位于水源保护区内的石材加工企业。按要求关闭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以及生产规模达不到要求的石材加工企业,并拆除设施。加大对莲花镇罗溪村石板材加工厂的环境综合整治,确保不对龙津溪造成污染。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强对已建污染减排设施稳定运行的管理


督促同安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投入正常运行,完善城南工业区、五显片区及城北片区、西柯片区、同安湾片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查清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措施是否到位,严肃查处违法倾倒污泥的行为。


加强对厦门国能同集热电有限公司、厦门东纶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减排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核查督查,确保稳定运行,发挥效益。加大对造纸企业污水污泥“双零”排放成效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对照已有政策,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和污水处理运营费。督促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按照要求安装氨氮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2、加大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整治


开展工业园区污染整治和造纸、制药企业深度治理。其中,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未经环评审批、未经验收合格即投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造纸、制药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


3、开展重污染行业深度治理


认真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对造纸、纺织印染、制革、食品、化工、制药、电镀等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重点排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是否私设暗管违法排污;污染治理设施持证运营单位所运营的治理设施是否超标排放。对不能达标排放和出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查处、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关闭,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实现减污增效。


4、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5、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


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市政管网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企业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扎实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力地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排查


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企业、银城明珠和银湖花园等敏感区域、化工企业、非煤矿山,以及涉及放射源、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要督促其及时整治;对重大的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加快汀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应急体系建设,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危害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


2、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


三是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3、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环境监管


结合贯彻落实今年起实施的《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严厉查处非法收集、贮存、经营、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要查处集控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以及提供给无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的违法行为。


4、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


组织对辖区内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同安区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环保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各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新英(副区长)


副组长:苏九届(政府办)


邵火炉(环保分局)


蔡素贤(监察局)


成 员:薛东辉(环保分局)


王旭辉(发改局)


叶永煌(经贸局)


彭东兵(监察局)


洪为国(司法局)


梁景忠(建设局)


李仁平(农业局)


许建财(水利局)


洪志新(工商局)


温伟清(市质监三分局)


鞠爱莉(旅游局)


张国滨(行政执法局)


王卫生(安监局)


唐万福(供电分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薛东辉(兼),成员由各有关单位业务科室的负责人组成。


四、工作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由厦门市同安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按照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发挥主力军作用。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已被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罚。


(二)发改、经贸部门要围绕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发改、经贸部门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贸部门要执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三)监察部门要把环保专项行动和对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重点督促清理和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查处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案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司法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法制观念。


(五)建设部门要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督促建筑工地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管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管;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完善城南工业区、五显片区及城北片区、西柯片区、同安湾片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把主体准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负责对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安全生产年”等活动,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八)供电部门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负责依法依规对违规发电企业采取吊销发电上网许可等措施;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九)水利部门积极配合农业、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联合巡查,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杜绝重特大污染事件发生。加强东西溪、官浔溪、埭头溪等河道上漂浮物清理。


(十)农业部门应加强畜禽养殖投入品和动物防疫的监管,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综合利用污染治理模式;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依法责令畜禽废渣、废水未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改正。


(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禁区域内非法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拆除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生态功能区划》等要求,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旅游开发,严禁开发建设破坏生态、污染饮用水源的项目。同时,协助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负责A级旅游景区环境整治;在旅游推介等活动中,大力宣传环境保护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切实履职,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扎实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加强部门联动。区环委会办公室要做好环保专项行动的牵头、组织、协调和检查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落实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三)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区委、区政府保护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开展专项环保行动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深入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公开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接受群众监督,为环保专项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按要求将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四)加强综合整治,严格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治力度,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限,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治。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区政府根据省、市政府的要求,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把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l1月)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行业、饮用水源和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12月)


区政府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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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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