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0〕8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2:19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同政〔2010〕83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统一报审程序和审查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4〕21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严格“一户一宅”认定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厦国土房〔2009〕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查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报审程序


针对目前各镇(街)接受申请和报审程序不一,容易导致村民产生误解、国土所无效工作量大等问题,将接受申请及报审环节的流程统一规范如下:


(一)村委会(含村改居,下同)接到村民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两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经审议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的,应将申请户情况、原居住情况、拟建住宅位置、面积等情况在本村公示栏公示15日。


(二)村集体审议和公示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后,村委会持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及申请户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国土所报件,会议记录表述不清楚的不予收件。


(三)国土所负责核对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核对无误”印戳及签字确认,并用“核对无误”印戳加盖骑缝章,保证户口簿复印件无错漏。


(四)国土所对报送的申请户人员进行逐人审查“一户一宅”情况。应做到:


1、严格按厦国土房〔2009〕325号文标准审查;


2、申请户人员填报齐全;


3、对已婚人员要保证配偶审查到位;


4、对可疑情况要重点排查;


5、遇有疑难问题及时提交集体研究。


(五)对于无法通过“一户一宅”审查的申请件,应及时发放《否定报备单》,明确告知申请人无法报批及否定原因。《否定报备单》可由村土地协管员签收,协管员应及时将《否定报备单》送达申请人。对于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报镇(街)分管领导组织现场踏勘。


(六)经现场踏勘和审查后,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及时发放《否定报备单》;对于应先办理农转用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前期手续的,应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待办理农转用或地灾评估后再行申请。


二、统一审查标准


国土部门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已经办理农转用审批、是否处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及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其中“一户一宅”审查是重点难点,应严格按厦国土房〔2009〕325号文执行。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长期在本村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原户口在本村的三级以下(含三级)士官或义务兵复员回乡、大中专学生就学回乡的;


5、原户口在本村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回乡的;


6、户口在2003年8月1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前迁入本村(为农业户口性质)的;户口在2003年8月1日之后迁入本村的失业下岗人员、离婚回村人员、无业人员等其他人员,应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人已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以上人员中,属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含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或国有股份企业工作(含离退休)人员的,均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属编外临时工的除外)。申请户成员从业单位性质不清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几种特殊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特殊申请户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中“户”的要求,确难于把握,对几种常见的情况,暂按如下原则确定:


1、申请户中个别成员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提前安置房等政府优惠政策的,不得再申请。未享受过以上优惠政策的,由申请人负责提供从业单位出具的该成员是否享受过上述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具结保证。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户共有一处房屋产权,其中一户申请新批宅基地的,原则上鼓励拆旧翻建,如面积不够,可予适当扩建或移位。确无法翻扩建的,要求该申请户将产权过户给其他共有户后,方可申请新建。如其他共有户在他处另有房屋等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的,应申请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注销手续,并出具同意拆旧承诺书后,方可申请。


3、三个或三个以上家庭户共有一处房屋产权,确无法分清具体位置,致无法拆除或注销产权,且分摊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的,由申请户出具拆旧承诺书后方可申请。


4、凡属离婚前夫妻之一名下已有住房或曾批准过宅基地的,离婚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新批宅基地。


三、严格规范报批材料


(一)镇(街)国土和村建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审批表格填写情况,重点审查申请户人员情况、从业单位、原居住情况、申请坐落、面积等。夫妻户口簿分开的,夫妻及未婚嫁子女应一并填入申请表格。


(二)各类表格中经办、审核人应亲自签名,不得只盖章。经办人员原则上应由编内人员担任,编外人员辅助办理的,应一并签字共同负责;受条件限制须由部门领导亲自经办的,应由编外辅助人员先行初审和签字,部门领导应从严审查把关。


(三)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各国土所必须将拟上报情况在申请户所在村公示栏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或确认异议不成立后方可上报国土房产分局。公示内容应包括现有居住情况、申请户成员情况、拟建房地点、面积、土地现状等事项,要做到公示内容齐全、公示时间充足。


(四)用地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国土部门应及时将申请审批表、会议记录、公示、身份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整理归档。


四、其他方面


(一)本文所称申请户和家庭户,系指厦国土房〔2009〕325号文所规定的“户”。一般由夫妻及其未婚嫁子女为基础所组成,拆分户的应合并计算,同一户口簿内有其他人员的也应合并计算。


(二)鉴于目前我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量偏大,鼓励在有条件的村开展宅基地申请资格评分轮候制度。由镇政府(街道办)牵头,组织各村成立宅基地申请资格评分小组,对申请人个人住房的困难程度进行审查评分,对确属居住困难的先予报批。对于村庄规划内宅基地安排紧张的村,凡属父母已有房,子女结婚后拆户申请新宅基地的,原则上应有一位子女与父母同住,村委会可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三)国土房产分局定期对村委会报送情况进行统计,对大量报送不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户或长期不报送申请的,将给予通报。镇政府(街道办)应负责督促及时整改。


(四)本通知相关要求为暂定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各部门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国土房产分局集体研究决定。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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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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