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0〕4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海政〔2010〕47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企业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标准化战略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9〕43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设立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从区科技资金中统一安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标准化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对我区从事标准研制、承担国内或国际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示范建设项目等予以资助和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应注册在海沧,在海沧纳税,并已获市级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单位。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负责符合条件的标准化资金扶持单位的申请、审核和汇总,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项目标准化资金资金的发放。
第六条 标准化资金的具体资助或奖励额度,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的实施年限,按年度给予6万元、5万元、4万元资助。
(五)对获得国家、省级“标准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其它未提及的资助、奖励项目及额度比对相近项目酌定。
第七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扶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厦门市海沧区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有效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
(四)相关项目有效证明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二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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