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办〔2011〕38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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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府办〔2011〕38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会,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


区发展和改革局拟定的《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31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厦府办[2005]313文)规定属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一律实行备案。


二、辖区内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由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办理。


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


(一) 材料报送


1、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区发改局提交“核准申请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一式5份。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情况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业主单位在向区发改局报送“核准申请文件”的同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其他资料(根据项目性质由经办人员列出材料清单);


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区发改局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二)材料审核


1、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区发改局应即时正式受理,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1)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


2、如有必要,区发改局应在正式受理核准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评估中可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区发改局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4、区发改局应在正式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改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5、核准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评议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应合理安排,但不计算在上述规定工作日内。


(三)核准批文


1、区发改局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2、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区发改局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须重新办理核准申报手续。


(四)核准效力


1、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动工后,应按规定逐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


2、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区发改局申请一次延期,区发改局可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以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超过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备案


(一)材料报送


企业投资者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向区发改局填报《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以下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有关土地权属、合资、合作协议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投资者应对以上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材料审核


区发改局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行业准入标准;


(2)是否符合即期宏观调控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


(4)是否符合应予备案的项目范围。


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区发改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三)备案文书


1、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区发改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及法律政策依据。对于属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即时告知投资者按照核准或审批相应程序办理。


2、已备案项目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形的,项目投资单位应向区发改局重新申报备案:


(1)项目投资主体发生变更;


(2)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项目的行业属性、产品等主要内容发生变更;


(4)项目建设规模及投资额增减20%以上的。


(四)备案效力


1、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备案通知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的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及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进口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动工后,应按规定逐月向区发改局报送基建统计报表。


2、《备案通知书》有效期限二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须在备案有效期满30日内向区发改局申请一次延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备案通知书》自动失效。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本意见实行核准或备案。


六、法律责任


1、项目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书的,区发改局应依法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书。


对应核准而未核准就擅自开工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因此而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对应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已开工项目,区发改局应依法、依管理权限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此可能带来的权益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2、 区发改局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核准项目,不得违规办理投资备案,不得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项目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七、本意见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里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定与本意见不同的,以本意见为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集府办(2011)38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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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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