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1〕3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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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厦海政〔2011〕3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壮大海沧商贸服务业的规模和实力,提高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效益,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推进海沧区“新港区、新工业区、新市区”功能开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7〕57号)和《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13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扶持措施


(一)对新引进的商业连锁企业、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专业市场开发商,从其工商注册之次年起五年内,以其每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对原有大型商业零售企业,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以其每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的增量部分为基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三)对新引进入驻“商业(特色)街”的商户(含已开业的滋补品养生大街、礼品城),从其工商注册之次年起五年内,以其每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扶持对象


享受本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实行统一核算,并且在海沧区汇总缴纳税收。其中:


(一)商业连锁企业(汽车销售企业除外)必须拥有3家或者3家以上分店,且年总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汽车销售企业除外)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年总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三)新引进的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必须经区政府研究确认后方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申请流程


(一)企业申报。每年6月1日至7月1日(节假日除外)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相关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原件;


2.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4.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初步审核。区经贸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将相关申请资料送交区财政局对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进行核算。


(三)由区联席会议讨论。由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对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四)区政府批准。区政府对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上报的扶持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四、其他事项


(一)扶持对象享受的奖励资金,以国家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具体数值以区财政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二)已享受入驻海沧商务大厦财政优惠政策的商贸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由海沧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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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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