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0〕8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海政〔2010〕85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切实提高新农保的参保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厦门市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海政〔2009〕83号)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新农保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标准为13个档次,依次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和4000元。
政府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300元,每人每年补贴55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每人每年补贴60元;
选择缴费档次500至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65元;
选择缴费档次2500元至40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农村45-59周岁只生育2个女孩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
上述缴费补贴不抵扣个人缴费。
二、对于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有参保意愿、但确有困难的农村居民,区政府每年按100元的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个人参保费,所需资金由区、镇(街)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已按《厦门市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及本《补充规定》参保的农村居民,今后改按《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合并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由政府历年代缴的个人参保费要从被征地人员参保补贴中予以扣除。
四、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20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按1元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核定待遇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具有本市户籍不满5年时,月基础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55元发放,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按前款标准发放。
五、《厦门市海沧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及本《补充规定》未尽事宜,按《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由海沧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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