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1〕39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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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集府〔2011〕39号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意见》)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厦府〔2011〕20 号,以下简称市政府《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盯紧目标严格要求,认真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为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我区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主要任务:以道路交通运输、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特种设备、雷电防护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水平;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工作目标:经过努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达到全市先进水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证照,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企业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要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按照不同的岗位及工艺分别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对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爆破、临时用电、高空、水上、吊装、检修、安装使用特种设备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轮流带班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并做好带班检查记录。对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新员工上岗和转岗员工必须落实岗前安全操作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企业要按照规定向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向所属地镇街安监站报告。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治理进度、结果等情况。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要保证企业安全投入,全面开展安全达标活动。企业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必要的安全费用,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应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实现安全标准化目标。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在规定期限达标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企业应当加强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能力等“四个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消防安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兴安”步伐


要加强企业技术管理,提高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加快“金安工程”建设步伐,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鼓励、支持、推动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改造与升级,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提高事故防控能力。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和措施。要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 2020年)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出租汽车、校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安装自控联锁、自动报警和紧急停车装置,于2012年底前完成。非煤露天矿山全部实行液压锤二次破碎和机械铲装作业,适宜采用中深孔爆破的非煤矿山实行中深孔爆破。冶金煤气企业、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44.l千瓦( 60马力)以上的渔船(船舶)要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于2012年底前全部完成。


四、强化“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严格落实各镇街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一岗双责”规定,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责任。对辖区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区属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等级评定滚动机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要继续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高、C级抓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确定为C级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并暂缓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确定为D级的,由区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相关部门暂扣相关证照,取消所有项目审批及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要齐抓共管,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以强有力的措施依法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提请区级以上政府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立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建设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有毒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的铁路、高速公路、城乡道路,港口、码头、渡口及其他重点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有效落实“三同时”措施。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进场作业。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证照,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按属地原则实行公告。企业对实行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拒不整改的,由区级以上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查明原因,切实整改。


五、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要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镇街应当制定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普查、登记、建档等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装备和救援物资保障,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建设。按市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区生产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和建立企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加快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实现市、区应急信息平台互联互动。


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系统,实现与区级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联网。重大危险源评估结果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报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企业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所造成的损失,企业不得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要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新、改、扩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周边相关单位或设施安全的,应当主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在实施城区地面挖掘作业时,施工企业要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线路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在依法规划的化工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建设,加快推进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步伐。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条件论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事故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要注重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建立完善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依托科研院所,推动安全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性、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监测检测、鉴定结论应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要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用好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政策,把安全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保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要制定并用好安全生产经济政策。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奖励与补偿机制。制定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安全风险抵押金与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与领导年薪及员工绩效工资挂钩制度,加大高危企业相关人员的奖惩力度。


要持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改建设的扶持,加大安全专项资金投入,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的搬迁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要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要依法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及时发放。


八、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总体布局,在区“十二五”规划中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重点,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整合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中。


要及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产品。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在政府扶持企业技改的资金中,对符合安全产业政策导向的项目予以资金倾斜,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九、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强化安全责任追究


要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较大以上事故的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定期分析、预警通报、约谈诫勉、督查考评、履职报告点评等制度,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合理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经费,对实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地区和单位给予奖励,强化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


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向区政府和发改、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企业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等,必要时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金融证券部门作为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要强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问责制度,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在报区政府批复前应先征求市政府安办的意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存在的,对负有责任的镇(街)政府和区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要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对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实行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挂牌督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一般死亡事故报请市政府安办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较大事故由市政府安办予以公告;一般死亡事故由区政府安办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提高安全监管执行力,服务岛内外一体化跨越发展


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各镇街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将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从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镇街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逐步调整由镇街行政正职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要加强镇街领导干部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保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专业性、连续性,提高镇街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能力。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事故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并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荣誉称号,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镇街应当健全完善安监站的建设,加大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投入,提高安全监管执法水平。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与当地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人员,确保必要的经费、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完成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车辆及现场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与分析设备、办公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村(居)应当配备安全协管员,其待遇不低于计划生育和综治协管员的水平。


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安全宣传活动,依托安全教育基地、企业“职工之家”、 镇(街)文化馆、学校图书馆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建立“安全书屋(书柜)”。认真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协调或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要坚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与服务并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间,紧紧依靠基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服务和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 服务安全发展。


各镇街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围绕着推动国务院《通知》和省、市政府《意见》,以及区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执行落实到位,为实现集美区科学发展新跨越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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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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