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1〕64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4:32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同政〔2011〕64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10〕3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12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参保对象,从2011年7月起,不再区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及大学生参保身份,全区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政府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元,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低保、残疾的城乡居民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残疾人员免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政府补助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区、镇(街)、场财政再按3∶1分担计算。区财政需承担300×1/2×3/4=112.50元,镇(街)、场财政需承担300×1/2×1/4=37.50元


个人出资部分:个人出资部分每人每年80元由参保人个人承担。农村独女领证户及二女结扎户个人缴费资金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按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医疗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住院、家庭病床、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等。今后医疗保险待遇若有调整,按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街)、场要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明确各村(居)具体负责的领导,层层分解下达参保任务指标;抓紧落实村(居)经办点的办公场所,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及时将办事地点和经办人员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人劳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配套、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2、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确保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转入医保基金专户内。


4、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委会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发动、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并统一向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5、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6、区计生局负责计生优抚人员的缴费补助工作。


(三)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各镇(街)、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辖区内参保的组织工作,将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列入镇(街)、场绩效考评的内容。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5年。本实施意见内所列的缴费标准如遇市政府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区、镇(街)、场财政分担比例仍按3∶1执行。《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同政〔2008〕54号)自本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废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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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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