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1〕6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4:35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2011〕63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厦门市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继续推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晚年生活,特制定本补充办法。


第二条 本补充办法适用于本区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为解决我区被征地人员参保资金缺乏的困难,提高参保积极性,在《同安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同政〔2009〕107号)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全额贷款全额贴息的参保补助办法: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社平工资60%标准、一次性缴交15年,全额贷款(经金融机构审批通过)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区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数额以个人实际参保缴费金额(应缴保费扣除区、镇、村各级参保补贴)为限,参保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7年。


被征地人员选择全额贷款全额贴息办法参保的,不再享受区财政一次性6000元补贴。被征地人员属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对象参保的,参保时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经区民政局审定的低保对象参保的,参保时区财政一次性给予2500元补贴,但如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到位的,不予补贴。


第四条 符合本补充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被征地人员可选择按厦同政〔2009〕107号文规定参保或按本补充办法全额贷款全额贴息办法参保。不符合本补充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龄或贷款条件,但符合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和条件的,仍按厦同政〔2009〕107号文规定执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要做好资金筹措工作,确保参保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各镇(街)、场、村(居)要密切配合金融机构的贷款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六条 本补充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理期限暂定2年。


厦同政〔2009〕107号文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参保贷款办理期限延长至本补充办法期满为止。


第七条 本补充办法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7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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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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