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办〔2011〕43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群众的慰问奖励办法〉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群众的慰问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1〕43号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群众的慰问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思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群众的慰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市、区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意见及区委[2011]14号会议纪要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慰问奖励对象及标准
㈠慰问奖励对象
凡我区户籍人口及居住在我辖区内、已建管的流动人口夫妻,在育龄期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受术者一次性慰问奖励。
上述对象的受术时间应在本文实行之后。
㈡慰问奖励标准
1、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一次性慰问奖励100元;
2、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慰问奖励300元。
二、慰问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㈠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证明书(流动人口限厦门本地医院证明);
㈡目前未怀孕的证明;
㈢夫妻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结婚证;
㈣流动人口还需提供《婚育证明》。
三、慰问奖励金发放原则及程序
㈠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慰问奖励金由各街道计生办负责审核把关,每月集中发放一次,于下个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㈡户籍人口的慰问奖励金由户籍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发放;流动人口慰问奖励金由居住地街道计生办负责发放。
㈢领取慰问奖励金后违反政策生育的,除应退回已发慰问奖励金外,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㈣符合条件的慰问奖励对象按上述发放原则,将有关资料提交相关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代为向街道计生办领取慰问奖励金并发给慰问奖励对象。社区居委会应将慰问奖励对象提交的资料复印留底,并在节育手术证明书原件上标注“已领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慰问奖励金”字样。
四、经费结算方式
慰问奖励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街各承担50%。资金平时由街道垫付,区级承担部分年终通过区街财政体制结算。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原《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育龄群众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厦思政办[2007]39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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