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0〕106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0〕106号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实现《思明区软件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09-2015年)》(厦思政〔2009〕132号)所制定的发展目标,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和纳税在我区、从事应用软件、通信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动漫游戏、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从事应用软件经营的企业,应具有软件产品著作权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下称双软证书)。
从事通信技术服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双软证书。
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或双软证书。
从事动漫游戏经营的企业,须经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为“厦门市动漫企业”。
从事软件出口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证书之一:(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CNNIC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证书;(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5)双软证书。
第四条 扶持对象除享受国家、省、市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
1.规模企业奖励。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3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扶持期限自第一次享受奖励年度起五年。
企业符合市政府相关扶持政策的,其中应由我区承担的扶持资金予以扣除。
2.重点企业奖励。对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全国软件企业百强”、进入省政府软件骨干企业排名前十名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定额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定额奖励。
3.高级管理人员奖励。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5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五年内,前三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两年按50%给予企业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无偿资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 号)取得省级财政扶持的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优秀骨干人才产业化项目,给予所获得省级财政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
5.贷款贴息。企业贷款当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按照区级税收的20%给予贷款贴息,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期限自贷款之日起两年。
6.贷款担保。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及以上,可由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按照当年缴纳地方级税收的3倍提供贷款担保,单个企业贷款担保额最高不超过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的10%。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第3项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可参照《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2号)享受就学优先照顾。
第六条 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我区创办企业,一次性给予项目资助10万元。
第七条 区级财政每年从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区软件人才培训基地与软件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向纳税所属街道提出扶持申请,经纳税所属街道、开元国投公司(厦门软件园区内企业)、区科技局(厦门软件园区外企业)初审,区财政局复审,区政府批准后给予兑现。
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扶持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各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
(四)企业入库期纳税证明(第四条1、3、5、6项);
(五)省、市立项或获得称号的证明材料(第四条2、4项);
(六)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创办企业等相关材料(第六条);
(七)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企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予特殊扶持的,可按个案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条 企业同时符合本办法与区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政策时,可选择适用,不重复享受。但是,企业入驻厦门软件园的,可同时享受《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思明园)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引进入驻软件园二期企业物业补贴的优惠政策》中的有关扶持。
除第四条规定的重点企业奖励和无偿资助、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资助外,企业在同一年度内享受的扶持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区级税收。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从当年安排的其他科学技术支出中列支,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思政〔2007〕138号)中关于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的扶持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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