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1〕50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奖励扶持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4:4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若干奖励扶持的意见》



厦同政〔2011〕50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国投集团:


为充分发挥我区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投资发展旅游业,培育旅游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奖励扶持意见:


一、奖励扶持对象


在同安区注册登记并缴纳税收的独立核算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含不在同安区纳税的旅行社)、三星级以上饭店、旅游巴士公司、经营性景区(点)和定点旅游购物商店、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企业。


二、奖励扶持政策


(一)建立旅行社补贴机制。1、对组织、接待来同安旅游的旅行社,按每带一个游客来同安一日游给予3元、两日游给予5元、三日及以上游给予10元的奖励,且每个旅行社每年最高奖50万元。2、注册在本区的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进入全省20强或省5A级(服务质量信用等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创建国家A级旅游景区。对新评上国家3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创建国家星级饭店。对新评上国家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上国家四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五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奖励80万元。


(四)鼓励创建国家(省)级工农业旅游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称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称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鼓励发展旅游交通业。大力扶持注册地在我区的旅游车队建设,对新开通城区与景区、景区与景区之间旅游专线的旅游观光巴士给予每辆每年补助5万元。


(六)鼓励旅游商品定点商场建设。对旅游主管部门规划确认的,在旅游线路沿途新开业的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的旅游购物定点商场,给予适当补助。


三、附则


本《扶持意见》的实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旅游局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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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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