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1〕14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4:50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通知》
厦湖府〔2011〕14号
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的优惠、扶助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两个转变”,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增加计划生育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对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二、扶助标准
自2011年1月起,扶助对象在享受最低生育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给予每户每月增加40元。
三、发放方式
扶助对象由街道计生办协同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资金渠道
从各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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