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1〕32号《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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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1〕32号





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复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决策部署,推进思明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努力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思明区注册且税收归属思明区的下列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一)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达1亿元及以上,所募集资金在思明区内商业银行托管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实收资本达100万元及以上,且管理资产在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从其纳税年度起可享受连续三年租金补贴,补贴比例分别为第一年租金的50%、第二年30%,第三年10%,补贴租金额度以房屋租赁发票标明的租金为准,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三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三年内不得对外转租。


本办法施行后新引进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购房总价的1.5%给予分期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五年,从其纳税年度起每年按补贴金额的20%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代扣代缴。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分配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即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现行政策执行。


第六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思明区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的区级财力60%给予扶持。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思明区外的企业或项目,按其退出后形成的区级财力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区级财力给予扶持,前三年100%,后两年50%。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财力给予扶持,前三年100%,后两年50%。


第九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5万元及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政策:(1)前三年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形成的区级财力100%、后两年按50%给予企业用于高管人员贡献奖励;(2)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


第十条 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思明区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思明区企业优先列入思明区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思明区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公司制企业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合伙制企业募集的资金规模以托管银行的资金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凭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提出备案申请,经其纳税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审核,区财政局予以备案。未经备案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通过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出兑现上一年度扶持政策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其纳税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当年所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金总额,应先扣除其已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中区级承担的部分;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对思明区财力贡献;已享受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扶持资金,由区街按照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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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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