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府〔2011〕13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4:56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集府〔2011〕13号





各镇、场:


现将《2011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集美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分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农资综合补贴机制,做好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和兑付工作,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闽财建[2010]14号)和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拨付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厦财农[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资金来源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拨入,各镇(农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与中央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统筹使用。


二、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或种粮农户,含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下同 ),用于弥补因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造成的农民种粮增支。


三、补贴资金分配与拨付


( 一 ) 市财政下达我区的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共34.8万元。根据统计局和农业局核实的2010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下达各镇(场)。


( 二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通过专户拨付各镇,各农场通过主管部门区农业局进行拨款。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四、补贴资金兑付


( 一 )兑付对象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对象为全区种粮农民(含国有农场种粮职工)。


( 二 )兑付原则


一是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即当年依据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兑付补贴;二是向种粮大户倾斜,每年各镇(场)可从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中单独安排种粮大户奖励。


( 三 )兑付依据


各镇(场)要及时组织各村在每年的12月底前完成本地区每个种粮农民全年粮食播种面积的核实、汇总,并由各镇(场)将核实、汇总的面积上报区农业局、统计局。区政府组织农业、统计部门对各镇(场)上报的数字进行核查,核查后的数字作为资金兑付的依据。2010 年粮食播种面积核实工作应在 2011 年2月中旬之前完成。


( 四 )兑付品种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粮食作物品种,在国家确定的粮食作物品种范围内,本着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原则确定。我区经农业、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商定,选择广泛种植的水稻(含早稻和晚稻)作为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各镇(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并报区财政、农业部门备案。兑付补贴的粮食作物品种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调整变动。


( 五 )兑付标准


1.我区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为34.8万元。经区农业、区统计部门核实,我区2010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为7363亩,由此计算出2011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下达标准为47.27元/亩。此标准仅为补贴资金分配的依据,不作为各镇(场)向种粮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


2. 补贴资金兑付应向种粮大户倾斜,各镇(场)应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本地区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


3.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各镇(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兑付的标准和种粮大户的条件要求及奖励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 六 )兑付程序


1.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本村每个种粮农民的上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公示完成后,由村委会上报到各镇(场),各镇(场)对村委会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实汇总后上报区农业局、统计局、财政局。


2.区农业、统计、财政部门联合对各镇(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测算出每亩补贴标准,共同制订实施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3.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及时通过各镇(场)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由各镇(场)通过“ 一折通 ”或“ 一卡通”方式,在3月底前一次性将补贴资金兑付到每个种粮农民手中。


五、职责分工


( 一 )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 并实行镇长(农场场长)负责制。


( 二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由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其中: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监测提供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物价部门负责化肥、农药等农资价格的监测,测算农民种粮成本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各有关工作的审计,查处有关违法违规事项;监察部门负责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的效能监督,查处有关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六、监督管理


( 一 )除按财政部要求用于粮食基础设施建设的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外,区财政下达各镇(场)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应全部兑付给种粮农民或奖励种粮大户,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 二 )财政、监察、审计、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兑付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事项,追究查处违规违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三 )实行阳光操作,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墙报、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和我区补贴资金兑付实施方案。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 四 )加强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和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补贴数据汇审报送责任,认真落实补贴网管理财政局长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加强信息管理,有关种粮农民及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补贴兑付、奖励等信息应及时采集、更新。


七、工作经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01号) 精神,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因此,各级财政应在预算中及时足额安排落实所需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粮食实际播种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等方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原集府〔2010〕59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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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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