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1〕85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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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湖府〔2011〕85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区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全区科技进步,努力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及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和评奖实施细则由区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是在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区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奖项授予条件


第五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其中重大工程项目仅授予单位)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授权专利)或者通过查新证明属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3.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实施运用,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3.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确保工程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以上。


第六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和表扬奖,特殊情况下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


第七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金额由区科学技术局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从区科学技术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八条凡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在科技研究开发应用中取得的成果均可申报。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推荐申报。鼓励辖区内各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区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综合组专家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和等级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一条区科学技术局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奖项系一个单位完成的,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上报。


申请奖项系几个单位(含完成、协作单位,不含聘用客座研究人员所属单位)共同完成的,应由该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签章(或出具证明)上报。


个人完成的项目(包括在职和不在职)按其本人所属单位逐级审查上报。


第十三条 凡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由区科技局制定统一的格式,一式两份);


(二)《鉴定证书》(或《评审意见书》,视同鉴定的证明证书)提供鉴定(视同鉴定)、验收、评审的全套技术材料(不对外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三)区级以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推广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情况材料;


(五)已授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已发表的论文,应报当期刊物的封面、附底及论文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个人或单位,由区科学技术局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的处分,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涉及公务人员的,由区科学技术局提请其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为申报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或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行为,由区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里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00年10月24日施行的《厦门市湖里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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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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