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翔政〔2011〕122号《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翔政〔2011〕12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翔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扩大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金额(含政府补贴和代缴部分)可以抵扣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以合并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三条 进一步扩大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在实施《暂行办法》参保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对全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年满46-59周岁的城乡居民,根据以下规定再予以相应额度的参保补助。
(一)2011年11月1日前已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参保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
(二)符合参保条件,但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00元参保补助,补助期限为3年;
(三)政策执行期限内,新增符合参保条件参保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同样标准的补助。
第五条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年满46-59周岁,户籍在翔安的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在享受《暂行办法》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本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补助。
第六条 各镇(街)、场应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居)要有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及时将补助政策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给城乡居民算细账、明白账、实惠账,切实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让广大城乡居民了解政策好处,特别是促进16-45周岁城乡居民尽早参保。同时,要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保障参保进度。
第七条 各镇(街)要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月报制度,将提高参保率工作纳入镇(街)政府工作绩效考评。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2011年年底46-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参保率达到95%,60周岁以上参保率达到100%;2012年年底46-60周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标参保率达到98%,60周岁以上参保率达到100%。
第八条 要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增加各镇(街)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设备投入,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不少于30万元,用于区社保中心及各镇(街)宣传等业务工作及工作目标年终绩效考评奖励等。
第九条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政策解释等方面的工作;区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参保数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区计生局、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