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湖府〔2012〕15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03

《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湖府〔2012〕15号





备注:《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湖府〔2015〕8号)4.《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厦湖府〔2005〕18号)、《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投保贷款贴息办法》(厦湖府〔2005〕70号)、《湖里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充规定》(厦湖府〔2007〕27号)、《湖里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厦湖府〔2012〕15号)文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废止。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湖里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湖里区关于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10〕25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209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中,46至59周岁人员参保率2012年底前要达到98%,2013年底前实现100%参保;60周岁以上人员参保率继续保持100%。此项指标纳入区对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政策措施


为提高我区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区财政对我区户籍符合参保条件且年满46-59周岁居民参加该项保险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参保且之后连续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3年。


(二)本实施意见施行前符合参保条件但尚未参保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保申报,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自参保当年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


(三)本实施意见施行期限内新增符合条件的,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参保申报,其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补助100元,补助期限自参保当年至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满。


(四)对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残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由个人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重新确认参保档次,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标准参保的,在政府每年为其按最低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补助。


(五)对以上四项对象中的计生户,选择更高缴费标准参保的,每人每年再增加100元补助。


(六)补助具体操作办法由区人劳和社保局会同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指派分管领导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配足配强社保经办人员。各居委会要有具体负责的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及时将补助政策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并做好辖内居民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密切协作。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明确职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区人劳和社保局、区社保管理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工作,定期检查和通报各街道任务完成进度;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提供城乡居民基础信息;区地税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参保数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区计生局、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计生优抚对象、低保人员、残疾人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各街道、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政策宣传、本辖区居民的参保登记、兑现补助等工作。


(三)定期通报。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各社区每双月25日应将本社区居民的参保情况上报各街道,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及时通报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进展情况。


(四)经费保障。增加各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设备投入,区街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城乡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的宣传、经办及年终考评奖励。


四、本实施意见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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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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