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办〔2011〕105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06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1〕105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推进本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长效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夫妻(已与区外成功进行计生管理交接者除外,下同)或居住在本辖区内并接受居住地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在育龄期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给予受术者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落实放环、皮埋(含补环)措施的,奖励200元;


(二)落实结扎措施的,奖励500元(常住二女扎按市里相关规定执行)。


三、奖励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一)由本市具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证明书(流动人口限海沧本辖区医疗、妇幼保健、计生部门出具的);


(二)夫妻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结婚证;


(三)流动人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婚育证明》或者现居住地村(居)出具的计生服务管理相关证明。


四、奖励费发放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应在术后1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的村(居)登记并填写《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申请表》,由村(居)审核后报镇(街)计生办审批。各农(林)场人员直接到场计生办申请审批。


各镇(街)、农(林)场计生办应当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一次性领取奖励金,并将其提交的资料复印留底,在节育手术证明书原件上标注“已领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费”字样。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费由各镇(街)、农(林)场计生办负责发放,每月发放一次。


领取奖励费后违反政策生育的,应退回已发奖励费外,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五、经费结算方式


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区、镇(街)各承担50%,各农(林)场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奖励经费由各镇(街)、农(林)场先行垫付,由其所属计生办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至奖励对象,区级承担的经费于年终通过财政体制进行结算。


六、本办法由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海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申请表



附件下载:



厦海政办1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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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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