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2012〕17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所、酒吧、餐饮店招商的扶持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07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会所、酒吧、餐饮店招商的扶持意见》



厦海政〔2012〕17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壮大海沧商贸服务业的规模和实力,提高商贸服务业的质量和效益,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推进海沧区工业化和城市化示范区功能开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08〕130号)及《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海政〔201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商家,必须是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设立,且在海沧区进行工商注册、实行统一核算,在海沧区汇总缴纳税收的新引进的项目。


新引进的项目需由各招商责任单位向区经贸局报备后方可享受本扶持意见。


本条所称的“新引进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吧,茶吧、书吧、餐饮店、农家乐等商贸服务业项目同样享受本条扶持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项目,自其工商注册之次年起五年内,以其每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为基数,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对新引进且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会所、酒吧,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5万元。


三、申请流程


(一)项目报备。申请扶持政策的企业、商家,应于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1日(节假日除外),向各招商责任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各招商责任单位负责将相关申请材料汇总至区经贸局进行审批。申请报备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商家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备案表”原件;


2.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迁离海沧区,不改变在海沧区纳税义务和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承诺书原件;


3.企业、商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场所合同等复印件(原件查验);


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补贴申请。通过备案、报备审批的企业、商家,应于每年6月1日至7月1日(节假日除外),向区经贸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需提交如下材料:


1.“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补贴申请表”原件;


2.企业、商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经营场所合同等(原件查验);


3.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


4.上年度企业、商家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初步审核。区经贸局负责对企业、商家申请补贴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后的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由财政局对区级地方财力部分进行核算。


(四)联席会议讨论。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负责对区经贸局、财政局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讨论研究。


(五)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对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联席工作会议上报的扶持意见进行研究审定。


四、其他事项


(一)扶持意见所需的奖励资金,以国家规定形成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具体数值以区财政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


(二)已享受海沧商贸服务业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三)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由海沧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2011年11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备案表


2.会所、酒吧、餐饮店项目补贴申请表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2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海政17号附件1.xls
厦海政17号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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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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