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2〕13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新增水产养殖整治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11-13 10:35:10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新增水产养殖整治的通告》
厦同政〔2012〕1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厦府〔2006〕15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抓紧开展养殖清理坚决遏制新增养殖蔓延势头会议精神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1〕24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同安湾海域新增水产养殖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同安湾海域投放养殖苗种和增设水产养殖设施;违者将依法查处并无偿拆除各类水产养殖设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前私自在同安湾海域投放养殖苗种或增设水产养殖设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在2012年2月15日前无条件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否则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对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等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和积极举报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回潮现象。监督举报电话:(同安区海监大队)7225596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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