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沧委〔2012〕1号《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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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厦沧委〔2012〕1号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1〕1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厦府〔2011〕438号)及厦门市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厦纪办〔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经海沧管委会、区政府2012年1月12日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海沧投资区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沧委〔2002〕20号)等7份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辖区内海域及滩涂上水产养殖、定置网捕捞的通告》(厦海政〔2004〕通15号)等5份文件列入待修订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予以废止的7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待修订的5件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2012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下载:
厦沧委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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