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同政〔2012〕6号《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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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同政〔2012〕6号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以及《厦门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精神,推动我区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


(一)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学龄前阶段是人生最重要的启蒙时期,学前教育是促进人终身发展的奠基工程,对人的健康、学习和社会行为等方面产生终身可持续的影响。大力发展学前教育,对于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增强未来综合国力具有深远意义。各镇(街)、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坚持政府分级管理,教育部门统筹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坚持政府财政预算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长合理分担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发挥公办幼儿园示范作用,扶持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理顺幼儿园管理体制,完善幼儿园教师准入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加快幼儿园建设步伐。幼儿园与城市的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小区幼儿园与小区建设同步配套,到2013年,完成16所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任务,每镇(街)、场至少办好1所独立的公办幼儿园;到2020年,全面完成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实现每2万服务人口有1所公办幼儿园,60%的适龄幼儿就读公办园。


——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建立完善区、镇(街)、场、村(居)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形成以城市公办园和镇(街)、场中心园为骨干和示范,由各镇(街)、场中心园负责管理和指导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班)和辖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办园水平。到2013年,创建2所省级示范幼儿园,到2020年各镇(街)、场中心幼儿园均达到市优质幼儿园标准。


——普及学前三年教育。2013年实现全区适龄儿童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4%,到2020年,入园率达到96%以上,发展较高水平的学前教育。


——提高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足额配备幼儿教师,实现全区幼儿园保教人员全员持证上岗,2020年,幼儿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到65%以上,继续教育培训率达到100%,师资队伍素质普遍提升。


——构建儿童早教指导服务网络。构建由教育、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妇联等部门协同管理和指导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镇(街)、场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要开展面向社区家长的早教培训和咨询活动,2015年建立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机构,0—3岁儿童家长或看护人员普遍获得科学的儿童早期教育指导。


二、加强统筹规划,多渠道发展学前教育


(一)科学制定学前教育布局规划。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和方便就近的原则,区政府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城镇按服务人口1万人的区域设立1所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农村按服务人口3千人—6千人设置1所幼儿园进行布局建设,保证适龄幼儿就近入园。把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工作部署,纳入新区建设、旧城改造的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建设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序要求,规划许可审批前要征求教育部门意见,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公开出让土地内的幼儿园用地纳入建设项目一并挂牌,由开发商负责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举办公办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未按规定配建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将公办幼儿园建设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区发改、教育、财政牵头抓紧制定2011~2013年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新建改造扩建一批公办园,对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造提高,完善办学设施,扩大办学规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在幼儿人数少的农村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建立附属幼儿园(班),为广大农村幼儿提供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鼓励民办幼儿园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办园条件,达到规范标准,不断提升办园水平。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学前教育体制与机制


(一)实行学前教育分级管理制度。在市政府统筹领导下,以区政府为主负责日常管理,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幼儿园建设,实行公办幼儿园开办、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和年审的统一管理;落实对农村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规范管理;实行幼儿园办园质量统一管理。镇(街)、场要保障办园场所,提供经费支持,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办园标准化,并督促落实适龄儿童入园。


(二)建立教育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共同配合的学前教育管理和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和规范,充实行政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依照规定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人员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幼儿园建设发展,并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民办幼儿园收费成本核算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发展学前教育的经费保障政策。土地、规划、建设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评聘和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区、镇(街)、场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学前教育管理网络。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前教育机构。镇(街)、场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学前教育工作,配备兼职学前教育管理人员,配合区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教研机构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教研员。


(四)理顺农村幼儿园的管理体制。由教育局统一管理村(居)办幼儿园(班),把镇辖区内的小学附设幼儿园(班)作为镇中心幼儿园的分园或教学点进行管理。编制部门根据分园总生员情况为中心园核定人员编制,统一调配;教师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要参照公办园的标准配备师资,落实教职员工薪酬、社会保障等待遇;教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采取委派公办园长、教师,给予经费补助等方式,努力提升办园水平。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坚决整治无证办园。对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对现有无证办园,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符合整改要求的,准予过渡办园。经教育部门同意筹办的民办幼儿园,其收费限额和财政补助,参照基本合格园标准执行。无证园经整改达到正式批办标准的,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办学规模达到12班、9班、6班、3班的,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在园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六)完善督导评估机制。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保教质量、师资队伍建设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定期对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设施、师资、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安保人员和安防设施设备的配备,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制度和门禁制度,严格校车及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管理,加强师生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相关的演练。卫生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卫生保健和防疫工作,严格执行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确保幼儿在园饮食安全。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前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一)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实施幼儿教师和保育员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公办幼儿园全面推行新任幼儿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择优聘用。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任前报备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区教育部门备案;建立民办幼儿园(含早教机构)聘用教师报备制度,教师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和专业要求,聘用前报教育部门备案。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园长和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二)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足额配备幼儿园教师。对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按照《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闽编〔1990〕035号)和《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84号)文件规定定期进行核编,并逐步配齐教职工。非公办幼儿园也要参照这一标准,配足教师、保育人员、保安、校医等。对教师数量不足的幼儿园,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由教育部门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幼儿教师,将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补充到各镇街幼儿园任教。积极探索“区考校用、公开招聘、合同管理、能进能出”的管理模式,由各中心幼儿园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对经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和培养。大力开展以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为重点的幼儿教师培训,建立每五年一周期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实施“农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园长)教育教学能力提升计划”,通过省、市、区三级培训,五年内将全区农村和民办幼儿教师(园长)轮训一遍。加强幼儿园骨干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区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坚持学用一致的原则,鼓励幼儿教师参加本专科学历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和教育教学水平。重视幼儿教师的师德建设,增强其遵守师德规范的自觉意识,弘扬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崇高师德。


(四)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教师待遇。将公办幼儿园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管理体系,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在专业培训、工资待遇、职称评聘、社会保障、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与公办中小学同级教师同等待遇。教育、人劳、社保、财政等部门要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待遇标准,保证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同类型用工工资标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维护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足额兑现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加大投入,保障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一)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并在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做到逐年提高。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用于幼儿园建设和办园经费、符合条件民办幼儿园的生均补助、民办幼儿园达标创优、农村学前教育扶持、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表彰奖励、推动0~3岁婴幼儿教育工作开展等。


(二)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补助,保障弱势群体儿童的平等受教育权。


(三)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做好学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调。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接受协调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幼儿园要建立享受补助幼儿的档案,做到据实申报补助、不得虚报,严格执行最高限价制度,公开补助政策,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并及时申报符合条件在园幼儿人数的变化情况。发现违规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要相应扣减有关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幼儿园收费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执行分级限价制度,由各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确定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对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收费可按最高限价上浮20%,但须办理收费报备手续。其他民办幼儿园根据办学条件和成本提出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


六、重视质量提升,构建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有效机制


(一)提升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示范引领能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我区学前教育的中心和示范基地。构建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为核心,覆盖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提高片区教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 “对口帮扶”制度,并将帮扶成效纳入示范性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考核评估项目,提高农村、薄弱幼儿园教育质量。


(二)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立学前教育资源库和学前教育信息资源管理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学前教育管理和教学中的应用,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以学前教育信息化促进学前教育现代化。


(三)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学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制定并实施幼儿园保教规范,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创造良好保教环境,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禁止以举办实验班和兴趣班为名在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带有商业性质的活动。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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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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